1997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20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利益格局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筑法》的一些条款已经脱离了建筑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目前建筑业因法制建设不匹配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
建筑行业根据工程类型被划分为多个专业建筑业,如房建、交通、能源、铁路等,从行政管理上,这些专业建筑行业管理较为分散;从立法角度上,《建筑法》只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两者叠加,致使政府的建筑产业管理职能不到位。
基于此,现阶段我国建筑产业发展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无法形成有效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各地区各部门利益驱动下,市场管理主体、各级行政管理主体无法以自由交易进行市场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无法以社会利益最大化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建筑市场较为封闭、零散,无法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最终造成资源配置浪费、市场混乱。
第二
目前的建筑市场只要求施工企业进行履约担保,没有强制性要求建设方提出“支付担保”,这不符合国际建筑市场惯例,使施工企业不仅该收的钱要不回来,还得承担银行利息这一巨额的财务成本,甚至是高昂的诉讼费用。
同时,《建筑法》对工程造价没有规定,导致出现大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关工程价款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居高不下,并引发大量动摇社会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没完没了的拖欠,已经成为建筑市场混乱的源头之一。
第三
建筑行业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借用资质等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虽然《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但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依然十分常见。
许多建筑工程都是由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带领农民工负责完成,而包工头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术,难以保障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
第四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不够严格。房屋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执法不严;追责机制不完善,房屋安全事故维权难;《建筑法》虽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并未对验收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在现实中,大部分的建筑工程直接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个单位进行验收,经常会发生相互串通、降低验收标准等情形。这种备案管理的制度,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房屋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
第五
建筑法中的招标投标方式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建筑法》采用低价中标模式,低价中标的规定不明确,缺乏认定标准和界限引起行业恶性竞争,甲乙方互相扯皮,甚至发生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现象,影响工程质量。
综上,建议:
1、尽快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订投资主体和建设客体统一的《工程建设法》,明确国家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扩大房屋建筑的调整范围为各类土木工程,打破条块限制,全面调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经营行为。
2、要把“双担保”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下来。对建设方同样提出“支付担保”要求,确保减少资金不落实或欠缺资金的项目。
3、建议新的《工程建设法》中明确,“建筑工程实行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制度,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加大对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打击力度。”
4、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终身追责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5、配套修订《招标投标法》,包括取消低价中标,实行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作为评标基础,同时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建立成本价确认机制;取消工程招投标中的各类工程奖项加分等有悖于机会均等、市场公平的排他性条款。
6、在修改《建筑法》的同时,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规、规章统筹进行梳理修订。